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整改决定书[2015]1号
06.07.2015 18:02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整改 决定书
津市环整改字[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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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9日上午9点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办公大楼四楼第四会议室对你单位实施了约谈。
此次约谈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进行,约谈过程中我局通报了你单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了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你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等要求。你单位就存在的问题做了说明,介绍了违法的原因等。约谈后,会议形成了书面的约谈纪要,各方参加人签名留存。
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以及此次约谈的会议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前完成大气污染整改工作,确保供暖过程中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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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15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