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制定出台《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落实中央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大政方针的需要。2015年,中央和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文件规定,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进一步明确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加快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全面落实“大气十条”、“水十条”,颁布实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条例》,落实了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推动共同治污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必要以文件形式固化下来并严格落实。
二、主要内容
《责任规定》共八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领导干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责任追究,追责程序,附则以及附件。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落实中央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国家《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为此,《责任规定》明确了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二)结合管理实践经验。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主要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主要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在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时做出的相关规定、分工和本市的实际工作情况。
(三)体现行业监管特点。我市历史积累的污染问题较多,环境问题体现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职责。为此,我们按照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制定了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