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重点行业和区域实现新突破,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先后出台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信用征信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4〕24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的近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4〕1142号)等一系列文件,为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2014年10月,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并上线运行,拓展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来源和归集渠道,实现了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与社会开放查询,为落实"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理念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全市推行"一份清单管边界"、"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逐步推广。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银发〔2010〕218号),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并研究在我市其他有关国家级开发区逐步推广试点经验。
滨海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启动。滨海新区以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广信用服务产品为核心,以建设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和监督机制为保障,初步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四个方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初步形成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征信、动产融资登记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市评级机构品牌。以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为代表的信用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了多样化、多层次的信用服务产品,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方面带头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市场化的信用服务广泛应用于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消费信贷、商业交易等经济活动。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推动形成全国集中统一电子化动产权属信息登记平台,能够公示动产权属状况,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企业动产融资担保信息及其他商务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与覆盖面。推动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形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不断提高。
基层社会信用环境不断完善。各区县大力普及诚信教育,建设诚信文化,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开展守法守信宣传,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2014年区(县)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考核方案〉和〈2014年区(县)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4〕918号),通过对区县组织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与应用、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建设、信用宣传教育情况等信用工作进行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基层社会信用建设。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建成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程度偏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诚信文化尚未全面普及,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亟待加强;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等。
(二)建设目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研究借鉴国际和国内省市成熟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创新区建设,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管理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构建为关键,不断完善适应国情、体现天津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促进"信用天津"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共创文明、诚信、美丽的家园,努力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目标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城市。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诚信文化普及繁荣,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形成新时期天津诚信文化和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氛围。
(三)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统筹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企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健全法规,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依法公开信用信息,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长远规划,整体设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实施步骤,制定针对性政策,有序建设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4.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的应用,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到2020年,将我市建设成为政府服务最优、政府诚信度最高的城市之一。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现"一份清单管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一颗印章管审批"。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坚持"一个部门管市场"。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办事公开,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和改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提升政府公信力。
推进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快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五个一"(一个电子政务外网、一个电子政务云平台、一个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一个灾备中心、一批数据库)工程。到2020年,政务公开信息100%实现网上发布。全面推行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
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面建立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社会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规范政府履职行为。强化政府诚信施政,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减少行政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恰当干预,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严禁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认真履行和兑现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的稳定性。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加强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的信用审查,强化公务员岗位承诺和履职监督。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奖惩等信息,逐步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切实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提拔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
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逐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健全行政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商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商务诚信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生产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承诺制度、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重点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爆破企业或单位,以及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环节的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机制,加大制度强制执行力度,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等措施。完善企业生产环节中各类生产设备、生产材料有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动态管理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推进产品质量信用信息部门间共享,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流通领域内企业供应商、销售商赊销及应收账款管理,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服务,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规模,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鼓励创新满足中小微企业、"三农"建设融资需求的金融信用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记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以纳税人信息为基础的信用记录,开展纳税人可以依法公开的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税务领域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以及税务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着力推行"明码实价"。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价格执法与反垄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及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经营者自身制度管理建设,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现有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扩大征信范围,向各相关部门广泛采集信用信息。扩大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和监管中的应用范围,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氛围。建立建设工程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并将人员信用与企业信用联动挂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关联管理机制,加大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和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曝光重大失信行为。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力度,将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开等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加大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失信行为管理力度,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奖惩联动机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结合招标投标双方实际情况和需求加大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力度。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鼓励招标投标企业运用信用信息,将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法规体系,建立交通领域诚信考核制度及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的不同特点,建立交通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交通运输违法者失信信用记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建立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联动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度以及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的信用评估制度,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具有行业特点和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体系,构建电子商务信用销售评估模型。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公证类、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探索建立中介服务市场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适时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加大对非法经营、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等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及不良信用记录披露制度。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会展主办机构、广告经营企业、广告代言人信用记录,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广告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加强广告领域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职业培训,打击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领域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会展、广告领域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践行诚信服务公约,促进会展、广告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意识。加强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知识培训及教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三)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到2020年,社会诚信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促进全市人民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原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将恶性伤医、恶意逃废医疗费用等行为一并纳入信用记录。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救灾、救助、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健全民政、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社会保险参保诚信制度,确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全员参保。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录。加强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缴纳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教育领域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将学历造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等诚信问题纳入信用档案。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位受理、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挂钩。进一步完善科研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评审、成果验收、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记录。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推进信用记录在职业体育赛事等方面的应用,建立旅游业意见反馈投诉制度,探索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联合惩戒。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环保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建立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加强部门间联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平台。加强社会组织内部信用管理建设,指导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服务投诉信息管理、失信行为内部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重点涉信单位和人群的信用监管,完善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指导,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自然人信用建设。鼓励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个人经济活动和社会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发动公众监督举报网上失信行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四)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到2020年,形成全社会认同司法、崇尚司法、信赖司法、服从司法的良好局面。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建立完善外来人口积分落户政策信用报告查询制度。将市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监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加强司法队伍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记录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完善司法干部队伍遴选制度,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对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公信力评价,建立各级司法部门的考核制度。
三、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以诚信为本,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加大诚信文化和诚信知识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诚信建设的日常宣传、集中宣传和主题宣传工作,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同时开展重点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支持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理论与应用研究。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提高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鼓励和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信用管理行业。
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推进各部门、各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推动市场征信机构建立商业化征信系统,支持其面向社会开展多元化的征信服务。
(一)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市场监管、税务、价格、金融、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环保、教育科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大社会诚信基础建设力度。整合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行业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制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与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二)推进区县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县各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推进本区域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三)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扩充信用信息公示部门范围,力争将所有市场主体纳入到公示系统,创新督查督办功能,增强公示信息质量,为信用风险等级监管、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信用执法联动等提供部分数据来源和保障,努力创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四)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形成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产品,进一步提升信用环境。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依法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各部门、各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资源共享。
(五)建设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逐步纳入金融、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以及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数据库,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并与国家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运行安全、联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鼓励守信行为,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对诚信企业和守信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财政、金融、环保、交通运输、国土房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惩戒措施。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推动形成市场约束和惩戒。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的作用,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多部门、跨区县的联合奖惩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鼓励和推动各部门、各区县开展信用合作,实现多部门、跨区县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为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提供制度基础。根据区县、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区县或行业信用建设的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更新,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推进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推动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建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我市推动落实法人、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和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壮大信用服务产业。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天津,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扶持和培育本市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和规范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和相关咨询服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信用信息主体进行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加大侵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行为的曝光力度。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信用信息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六、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区县成立实施本规划推进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定期对本区县、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完善考核监督制度和奖惩联动机制。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需要。鼓励各部门、各区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领域先行先试,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实施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各部门细化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建立反馈评价制度,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大信用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
提高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意识。推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搭建服务"三农"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引导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农业设施抵押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开展农业设施(种植业)抵押登记与查询工作,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信用联保制度,积极推动落实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3.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信用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推动创新示范。
1.区县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在滨海新区等区县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率先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
2.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总结我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通过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构建优质企业筛选推荐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入外部信用评级、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多种措施,促进园区企业与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子牙环保产业园等国家级开发区推广我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经验。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广到全市中小企业。
3.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招标投标等领域,试点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4.京津冀区域信用建设合作创新示范。落实国家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部署,建立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探索建立京津冀区域内信用制度标准、信用服务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机制。
(五)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政府推进机制和工作通报协调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组织对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配备人员,通过对区县组织与制度建设、信用记录与应用、政务诚信和社会信用建设、信用宣传教育等信用工作进行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预算,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