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天津市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本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还原户籍制度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功能。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后,市公安局将对相关户籍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调整《居民户口簿》相关登记内容。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三、明确《居民户口簿》换领办法。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机关免费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统一换发。原《居民户口簿》可继续使用,对“户别”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四、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全面放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五、调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户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本市落户。
对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因此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2019年,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六、查询出具户籍证明。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 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需要查询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 责提供查询服务。(记者于强 通讯员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