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问答(三)

21.05.2015  18:10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我市特别扶助金的现有标准是多少?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7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特别扶助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能否同时享受?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特别扶助?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1)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情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2)残疾子女康复;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


  (4)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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