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问答(一)

08.04.2015  15:10

  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什么为单位审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特扶条件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是什么?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包括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同时符合其他扶助条件的,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已经纳入扶助范围的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方不因丧偶或离婚而丧失扶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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