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露天烧秸秆可追究刑责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31.01.2017 09:04
本文来源: 农业厅
焚烧秸秆,这种方式造成空气污染还有安全隐患,多年来,本市一直采取多种措施禁止此类行为。日前,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焚烧秸秆将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如何给秸秆找“出路”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此《决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 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处罚故意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决定》中提出:“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农业经营主体未采取综合利用措施,致使农作物秸秆露天 焚烧的,由环保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 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村民自治组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逐步完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多元利用 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农业、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 作,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的发 展目标,为农作物秸秆提供好“出路”。【记者 李海燕 任悦】
本文来源: 农业厅
31.01.2017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