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名单公示
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智库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经过有关部门的考察、推荐,并经天津政府法制智库遴选委员会共同推荐,初步确定了拟进入智库的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对拟入库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至8月23日。如对以上人选有意见,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联系电话:022-83607535(秘书处),83606622(研究所)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战略发展顾问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 单位 |
马怀德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王敬波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
刘晓梅 |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
孙佑海 |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张博颖 |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专职副主席、研究员 |
青 锋 |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原司长 |
胡建淼 | 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教研部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 |
莫于川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
梁津明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
傅士成 | 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
湛中乐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魏康利 | 天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特约咨询专家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 单位 |
丁学君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于浩明 |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信息情报处处长 |
马建馨 |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 |
王丹萍 | 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 |
王庆娟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
王丽萍 | 市人大代表、河西区政协副主席 |
史宝龙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刘 刚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 |
刘津慧 |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 |
齐恩平 | 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 |
李雪春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
杨玉芙 |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 |
杨明光 |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 |
吴金星 | 天津市综治办副巡视员 |
余正琼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张 盈 |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
赵立新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
咸胜强 | 天津市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
钟会兵 | 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教授 |
姚 鹏 |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调研员 |
袁世军 |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市社科规划办主任 |
袁连勇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
钱海玲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高绍林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
常 杰 |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院长 |
矫 捷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
韩 刚 | 天津市律师协会原会长 |
解常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中心秘书长 |
翟国良 | 天津仲裁办主任 |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名单(专家学者)
(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 单 位 |
于海生 | 天津社会科学院 |
于善旭 | 天津体育学院 |
王 威 |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
王 捷 | 天津财经大学 |
王 瑞 | 天津财经大学 |
王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
王洪鹏 | 中共宝坻区委党校 |
方 芳 |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
古津贤 | 天津医科大学 |
申进忠 | 南开大学 |
史学瀛 | 南开大学 |
吕 凯 | 天津大学 |
任晓兰 | 天津财经大学 |
刘晓纯 | 天津大学 |
刘晓梅 | 天津社会科学院 |
齐恩平 | 天津商业大学 |
闫尔宝 | 南开大学 |
阮大强 | 天津师范大学 |
孙佑海 | 天津大学 |
李 昭 | 天津师范大学 |
李士萍 | 天津大学 |
李国旗 |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
李晓兵 | 南开大学 |
李德华 | 天津城建大学 |
杨 华 |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
杨 莹 | 天津大学 |
肖 强 | 天津工业大学 |
吴春雷 | 天津商业大学 |
何红锋 | 南开大学 |
宋华琳 | 南开大学 |
张建伟 | 天津大学 |
陈 丹 | 天津商业大学 |
陈灿平 | 天津财经大学 |
陈耀东 | 南开大学 |
郝 磊 | 天津师范大学 |
贾国华 | 天津商业大学 |
郭小冬 | 天津师范大学 |
郭庆珠 | 天津师范大学 |
梁津明 | 天津师范大学 |
董 妍 | 天津科技大学 |
蒋冰晶 | 河北工业大学 |
景福生 | 天津商业大学 |
傅士成 | 南开大学 |
焦洪宝 | 天津外国语大学 |
强美英 | 天津医科大学 |
管荣齐 | 天津工业大学 |
薛智胜 | 天津工业大学 |
魏建新 | 天津师范大学 |
魏健馨 | 南开大学 |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名单(执业律师)
(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 执业机构 |
丁立莹 |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
于金花 | 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 |
才 华 |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
马 弘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牛 明 |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牛同栩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
王 蛟 | 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王 戬 | 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 |
王云福 |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
王冬梅 | 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 |
王连恩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
王宗贵 | 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 |
王洪琪 | 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 |
王雪莉 |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王朝阳 |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
王殿禄 | 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
邓露茸 |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代广生 |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
申爱军 | 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 |
任秀福 | 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 |
刘 剑 | 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 |
刘东海 | 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 |
刘光友 | 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 |
刘宗靓 |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
刘冀湘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孙宏义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孙国屹 | 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 |
朱 旭 | 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 |
许文敏 | 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 |
许志强 | 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 |
宋振东 |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
张 琪 | 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 |
张月聪 | 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 |
张建强 |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
张炳文 |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 |
张振元 | 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
张景树 | 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 |
李 宁 |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
李 坤 |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 |
李 昕 |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李 清 |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
李 嵘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李 雯 |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
李伟达 | 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
李明珠 |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
李海波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
杨 威 |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
杨月明 | 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 |
杨仲凯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杨春慧 | 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 |
陈宝堂 | 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 |
周 凯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
屈玉麟 |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
岳爱民 |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
庞世耀 | 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 |
郑 颖 |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
郑俊华 | 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 |
姜 红 |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
段东梅 | 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 |
胡有斌 | 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
徐 岩 |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
徐永革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
袁宏伟 |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
郭文礼 |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
郭瑞雯 | 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
高 原 |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高玉芳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商立刚 |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续宏帆 |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
黄 煜 |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 |
黄永鑫 | 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 |
温志胜 |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
程国庆 | 天津天子渡律师事务所 |
谢公省 |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 |
韩 曦 | 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 |
甄军涛 | 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 |
褚凤阁 | 天津胜荣律师事务所 |
靳朝晖 |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
廖立平 | 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 |
穆 本 | 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 |
穆 峰 | 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 |
霍 刚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魏 涛 |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6〕27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智库建设,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以下简称法制智库)由从事法律职业、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等领域的法治实践工作者、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共同组成。
第三条 法制智库应当以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法治政府建设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为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产生一批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有重大影响力的智库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交往等重要功能,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法制智库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法制智库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天津市行政法制研究所负责。
第五条 进入法制智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学风严谨,品行端正,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治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未曾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智库专家职责,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六)法学专家学者入库,须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者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律师入库,须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
(七)市法制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受邀请进入法制智库,指导法制智库建设和发展:
(一)战略发展顾问。受邀作为战略发展顾问的国内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学科带头人、知名专家。
(二)特约咨询专家。受邀作为特约咨询专家的人大立法专家、优秀法官、检察官、非法学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市法制办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进行人员推荐。
第八条 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一)市法制办组织筛选并提出拟入库人选名单。
(二)市法制办将拟入库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智库专家名录。
第九条 法制智库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优势突出、梯次递进的原则,遴选智库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支持智库专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充分发挥法制智库在我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法制智库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和引导智库专家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部署,引导智库专家对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基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收集整理智库成果,定期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引导智库专家参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蓝皮书及法治政府志等重要法治文献的编撰工作。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评估论证。组织智库专家对重大立法项目进行评估,接受委托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及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等活动。
(四)开展与法治政府建设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智库专家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会、民间机构等组织开展合作研究。组织智库专家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拓展学术交流空间,开阔视野。每年发布“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专项课题”,支持智库专家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支持出版具有创造性或者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成果。
(五)开展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推荐和组织智库专家对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法治专题讲座,对本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规章等法治业务培训。
(六)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法制办组织从智库专家中遴选若干名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为市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智库中遴选本部门、本级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战略发展顾问、特约咨询专家及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不参加选聘。
(七)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制智库不向智库专家支付固定薪酬。智库专家被聘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课题研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相关培训等任务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向智库专家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法制智库动态管理、合理更新、能进能出的更新复核机制,市法制办定期组织法制智库的更新复核工作。符合入库条件的新增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增补进入法制智库并予公布;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智库人员,退出法制智库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 智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制智库并予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
(三)辞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智库专家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法制智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