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武清区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2.03.2017  10:59

 

 

      2017年2月24日天津市武清区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调取该单位2016年度在线监测数据,经核查发现该单位2016年1-10月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月均浓度均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规定的最高限值。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7年2月24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