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
14.12.2015 12:53
本文来源: 法院
钟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去年11月,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父亲负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家属32.2万元。钟某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驾车肇事驶离现场后返回,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在厘清事实和责任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肇事司机当庭认错悔改。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当庭送达文书,当庭文书生效。保险公司承诺15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
据悉,该案是天津市一中院与天津保监局等14家单位会签意见,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后,该院审理的第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同时,该案也是天津市法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一件代表性案例。
今天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天津市法院系统院庭长共办理案件5409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0%。
通过院庭长办案,让精英力量回归审判一线,让院庭长的司法智慧直接体现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让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铁案、精品案,有利于带动法院整体办案水平的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本文来源: 法院
14.12.20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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