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破产法庭成立
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天津破产法庭,自2020年1月1日起,天津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以及跨境破产案件,将由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453件,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达到690件,今年全年预计案件数量将突破700件。成立破产法庭对全市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进一步合理配置全市破产审判资源,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司法能力和案件质效,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通知》要求,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由中心城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继续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020年1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不移送天津破产法庭。
此外,天津破产法庭可以依法将其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管辖。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很多都是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就像人的身体生病一样,破产法庭就是要给企业进行‘把脉诊断’,做好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重整的有效识别。那些能够拯救、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我们会依法帮助它重整,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市高院民二庭庭长王庆娟介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帮助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起死回生”,在企业负债多达37亿余元的情况下,法院在受理申请破产请求后,鉴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法院积极组织引入战略投资人,盘活资产,给濒临倒闭的企业带来了重整旗鼓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