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方案

06.05.2015  01:38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题报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5月8日

  天津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方案

  市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有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动产权属登记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展

  支持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优化完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法定登记机构与该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实现天津市动产融资统一公示和查询。依托已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制定相关鼓励政策,组织引导优质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上述平台,形成良好示范效应,保障平台高效稳定运行,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平台开展宣传,树立公信力,面向全国提供服务。协调相关机构尽快落实各市场主体加入平台。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

  二、促进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金融改革创新

  研究上海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改革创新相关支持政策,梳理细化我市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做好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争取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三、与境外人民币离岸中心合作发展人民币业务

  研究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及人民币回流的政策需求和操作方式,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政策,力争在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方面取得突破,选择在滨海新区开展试点。支持台资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提高与台湾金融业合作水平。加大宣传、政策引导和产品创新力度,扩大台资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台湾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规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银监局、市商务委、市台办、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四、中新天津生态城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

  研究制定中新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方案和企业融资方案。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尽快与人民银行总行进行衔接,争取做成第一单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五、搞好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争取将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滨海新区。争取跨国公司进行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银行利用外汇储备进行委托贷款试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研究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培育和促进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试验范围,研究制定天津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天津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推动建设企业和自然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以及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中,引入信用评级制度、信用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支持于家堡金融区金融业聚集发展

  研究制定天津于家堡金融创新支持现代产业发展方案,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修订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加强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积极实施《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3〕78号),解决招商急难问题。抓好重点项目,全力做好推动和服务,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合作交流办、市金融办、市台办、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投资促进办公室,以及市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和有关行业协会。

  八、建立政府债务监管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以还定贷、适度负债和“借用管还”原则,严格执行新增政府性债务预算审批制度,严控新增债务规模,逐步消化存量债务。搞好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整合、资源整合和公司整合,把融资平台依法治理和政府债务严格管理纳入工作考核,实现持续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双重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双重任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推动仲裁机构开展业务

  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海事仲裁中心和天津海损理算中心加快发展,推介仲裁业务知识,扩展仲裁业务范围,加强仲裁知识培训,营造适合金融仲裁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发挥金融仲裁专业化程度高、办理周期短等优势,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支持金融仲裁发展壮大,搭建金融仲裁、海事仲裁机构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沟通联系平台,指导推进制式合同仲裁条款的修订工作,解决在开展金融仲裁和海事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好仲裁机构迁入于家堡金融区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有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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