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加强审委会委员履职工作

30.12.2014  12:0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2月24日出台《关于加强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审委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办法》要求,要严格执行审委会议事程序,严格议题范围和提交程序,确保议题的质量。审委会讨论案件要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合议庭汇报案件要对事实负责,要如实回答审委会委员的询问。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意见,付诸表决,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议。

        《办法》强调,要建立审委会委员履职档案,如实记载出席会议情况、讨论案件议题情况和讨论规范性文件等议题情况,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严格保管措施,以促进审委会委员依法履职。同时强调要完善量化考评,加强总结和通报,以增强审委会委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公正性,确保对履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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