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结合我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备案工作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行政审批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工作要求,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不得变相审批。
二、开展备案工作的流程
各区行政审批局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信息在本区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示,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区行政审批局要和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衔接,充分利用审管联动平台、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备案信息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推送到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履行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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