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国首个省级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津出炉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高丽 发自天津 11月18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省级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五个方面做出细致翔实的规定。其中,“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人大换届选举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家庭教育首次入法”“增设女职工哺乳假”等方面内容成为该市立法亮点。
从源头保障妇女权益,建立性别统计制度。《条例》规定,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入法。《条例》详细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在政治权利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将家庭教育首次入法,传承优良家风。《条例》规定,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对于女职工普遍关心的哺乳假问题,《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此外,《条例》还对大型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提高该市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对妇女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