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部省级体现地方特色、系统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从妇女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五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为更好保障我市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对于女职工普遍关心的哺乳假问题,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为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重视家庭建设的要求,条例首次写入家庭教育的内容,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此外,条例还对开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制度、大型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以提高我市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对妇女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