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03.03.2017  20:06

  新报讯【记者任悦】现在女性地位提高了,这是毋庸置疑的现实,甚至还有人调侃:现在的女性,可以顶得起“多半边天”了。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也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女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至关重要。从今天(3月1日)起,《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我们来梳理一下。

  新的亮点:建立性别统计制度

  条例从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在53个条文中,有30余处规定了政府保障妇女权益责任的内容,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建立性别统计制度,科学监测和评估妇女在各方面发展的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避免性别差距的扩大。条例还强调了保障妇女政治权益、促进妇女参政比例提高。

  明确规定:不得有歧视女性就业行为

  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等内容。

  热点回应:女性可申请哺乳假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女职工劳动保障方面可享受的权益。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现阶段还不具备做出强制性规范的条件。条例提出,鼓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人文关怀:关爱健康重视隐私保护

  条例在维护女性人身权利方面,突出了三方面规定。包括:在保护妇女健康权方面,要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在保护妇女隐私权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在保护妇女特殊需要方面,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抵制家暴:为受伤害女性设立临时庇护所

  针对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10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途径,条例特别强化了两个方面: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妇联组织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是女性维权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