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5.01.2015  14:11

             津国资产权〔2014〕104号

各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将选聘评估机构工作下放到市管企业,同时加强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管企业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单位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确定本单位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届时市国资委确定的2012年度评估机构备选库废止。
  2、各市管企业应及时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在市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3、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

             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市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的具体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市管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2、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所属公司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市管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市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市管企业及其各级所属公司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其中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确定。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市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选聘,并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市管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市管企业可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市国资委通告各市管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管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规范操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评估机构选聘过程中发生暗箱操作现象。
  八、市国资委定期对市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