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推进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0.11.2015  18:02

                                 

日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市编办《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清权”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对梳理部门职权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具体要求,天津市国资委积极开展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工作。

自去年以来,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市国资委规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全部监管事项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下放监管权限。经调整,将原有的56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等事项调整为45项,并对其中11项事项下放了监管权限。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该《清单》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审核清单”)和“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审核清单共分14大类45项,分别对每项事项中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报送材料、报送时间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备案清单共分13大类29项,分别对每项事项中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报送材料、报送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年,市政府要求做好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后,成立了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国资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印发了《天津市国资委关于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由分管委领导主持召开了动员部署工作会,各业务处室结合职能对各自职权予以认真梳理,并按照要求分别填写了《权责梳理表》。经过对照《通知》和《解答》认真梳理研究,结合《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共梳理出权责事项40余项,但均为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没有“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属于《解答》第17条规定的“经认真梳理研究,确认本部门无‘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要在《自查报告》中予以说明,不再上报目录和梳理表”的情况。经与市编办研究沟通,确认市国资委不作为权责清单主体报送《权责梳理目录》和《权责梳理表》。

同时,市国资委认为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以此次推行权责清单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简事放权,在前期建立国资监管清单制度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参照此次清理要求,正在对每项监管权责进一步予以梳理和明确,待形成修改后的《天津国资监管清单》上报市编办。下一步,拟结合此次梳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每项职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