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个性、任性和理性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文化在人类社会中十分普遍,源远流长。在传统的婚姻文化中,人们崇尚婚姻的稳定性,有“白头到老,从一而终”之说,离婚的很少。现代社会则不同,人们追求婚姻自由,“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散”,婚姻的稳定价值下降了,离婚率大大增加。据有关媒体报道: 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现在,“任性”这个词已经成为社会和网络的流行语。现在婚姻中的“闪婚闪离”现象可谓是一种“任性”。婚姻中的“任性”是和婚姻的“个性”相关的,而婚姻的个性又和婚姻自由分不开。现代婚姻尊重个性和权利,主张婚姻自由,它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个人在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要不要结婚,和谁结婚,都是个人的权利,离婚当然也是如此。在“个性”得到充分尊重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下,离婚变得普遍了,是自然的。
其实“个性”不等同于“任性”。婚姻有“个性”,但不能“任性”,而需要理性,是因为从社会和社会学的角度说婚姻具有双重属性,即它不仅是私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而且从本质上说是社会行为。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可是很少有人深入思考过人为什么要结婚,社会为什么要有婚姻家庭制度。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否认了婚姻仅仅是为了满足两性关系(即所谓爱)的需要的说法,他认为“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见《生育制度》)
由于婚姻家庭承担着人类种族传递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所以社会要制定婚姻法来约束婚姻当事者,要求婚姻当事者严肃对待婚姻,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父母负责,对家庭负责。婚姻当事者需要用理智来思考和对待现实婚姻。现代社会主张婚姻自由,但任何社会都不希望大规模婚姻家庭解体,也绝不会主张普遍离婚,因为这不利于以生育抚育为中心的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日常家庭生活的美满与和谐。离婚是对死亡婚姻的解除,是婚姻当事者的权利,但也会对本人,对配偶,特别是对子女带来包括关系、情感、财产、房屋、子女教育和培养、日常生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既可能有“快乐”,也会有“烦恼”,因此当事者结婚要慎重,离婚也要慎重。
无论如何,在现代婚姻文化建设中,尊重个性,减少任性,增加理性是不可或缺的三个方面。因为理性婚姻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婚姻家庭机体的健康和功能的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