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30.03.2015  11:03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推进民主决策、阳光征收、公开公正,相对统一全市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标准,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八章七十八条,对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评估组织、补偿与搬迁、补助和奖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一、明确征收主体和责任部门


  《办法》明确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委托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或由市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政府、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是保障依法征收的重要内容,为体现阳光征收、公正公开,《办法》对征收程序作了全面、完整的规定:(一)提出征收申请。征收房屋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二)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符合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住建委审核后再上报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四)组织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五)安排补偿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承租人。(六)作出征收决定。市或者县(市)区政府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明确评估管理


  评估管理是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市近年来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践和总结,《办法》对评估管理工作作了细化规定。(一)明确评估机构条件。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二)明确评估组织。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估机构名录,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三)明确评估机构选定方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在评估机构名录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四)明确评估方法。优先采用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具备比较法评估条件的,可以选用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评估,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五)明确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机制。被征收人、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明确补偿与搬迁原则


  按照依法公平补偿、保持政策延续、兼顾历史遗留问题、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办法》分补偿权利、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与搬迁四节进行了规范。(一)明确对承租人的补偿权。在依法保障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同时,增加了对公有住房、代管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宗教产住房等历史遗留的承租人的补偿权利,并按政策延续原则和承租房屋的性质,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权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权。(二)明确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项目。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价值、搬迁费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及搬迁费补偿。(三)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给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给予重大设施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明确协议与搬迁规定。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的签约比例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补偿协议才能生效。反之,补偿协议不生效,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明确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未搬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明确补助和奖励事项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授权,《办法》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项目及相关标准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二)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补助。(三)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五十四平方米的,给予住房困难补助。(四)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同时规定,上述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六、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根据市和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总结,结合现行的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办法》对征收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内容作了规定:(一)市和县(市)区政府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房屋征收中的重大问题。(二)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征收中长期规划和征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市住建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按原程序报批。(三)市住建委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四)市政府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关于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滨海旅游区域将建社区服务中心
项目计划2020年投用     从中新天津生态城获发改委
生态城厚植投资兴业土壤
出台一系列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举措发改委
马克思主义指引中国成功走上康庄大道
── 二论习近平总书记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发改委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着力打造智能科技产业高地 李鸿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