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等3个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暂行规定)》等3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9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
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交办需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直属机构或交通运输中央驻津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第八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局安委办或相关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报局领导批准,以局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定期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直至整改完毕核销为止,并积极配合挂牌督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期间,要注意控制安全风险,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接到被挂牌督办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4)。验收合格的,应对其停止挂牌督办并予以核销;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延期申请书》(附件3)。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整改延期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健全完善相关责任制,积极解决挂牌督办整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
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申请书
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延期申请书
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附件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
: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现确认你单位存在 。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
进行整改,并于20 年 月 日前将挂牌督办验收申请报我单位。接到申请后,我单位将组织现场审查验收,确认合格后解除督办。
联系人: ;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申请书
:
由我单位负责治理的 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达到了安全生产和运行的条件,特申请进行验收。
联系人: ;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延期申请书
:
由于 等原因,原定于20 年 月 日前应完成的 整改任务延期至20 年 月 日前完成,期间我们将采取
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特此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被挂牌督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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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或安全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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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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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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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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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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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意见或安全评价结论 |
评价机构(盖章)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挂牌督办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结合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指导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第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车船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第六条 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
(三)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
(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五)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七)擅自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
第七条 营运性车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非法更改车船安全设施设备,车船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船9个月的公布期,驾驶员6个月的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者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四)送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通知书》(附件1)至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公布期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二)企业、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验收申请单》(附件2),交通运输部门接到企业、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移除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经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整改合格并出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验收意见单》(附件3)后,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由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监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公布事项应当包括驾驶员姓名、船员职务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营运性车船公布事项包括船名或车牌号码、所属企业、车船籍所在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企业,在末次列入安全生产监管名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营运性车船,在末次列入安全生产监管名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车船离港(站)营运、暂扣车船营运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和驾驶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通知书
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验收申请单
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验收意见单
附件1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通知书
: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现确认你单位存在 。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
进行整改,并于20 年 月 日前将重点监管验收申请报我单位。接到申请后,我单位将组织现场审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移除重点监管。
联系人: ;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验收申请单
:
由我单位负责治理的 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达到了安全生产和运行的条件,特申请进行验收。
联系人: ;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验收意见单
被重点监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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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或 管理缺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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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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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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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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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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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意见或安全评价结论 |
评价机构(盖章)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重点监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委内相关处室、委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轨道、危险货物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等领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委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委领导或委安全分管领导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委领导、委安全分管领导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委监管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委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 约谈由委领导、委安委办或委机关处室、委直属单位提出,由委安委办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需委领导主持的约谈,应报委领导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 委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委,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委安委办应组织委安委会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委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四)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五)被约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二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当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附件1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 号
约谈人 |
| ||
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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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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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 约谈时间 |
|
约 谈 事 项 | |||
约谈单位 (盖章) |
附件2
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人 |
| ||
参加约谈单位 |
| ||
被约谈单位 |
| ||
被约谈人 |
| ||
约谈地点 |
| 约谈时间 |
|
约谈事项 |
| 记录人 |
|
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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