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28.02.2018  08:50

  为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通过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切实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坚决执行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并强化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广泛参与的产权保护新格局;坚持标本兼治,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甄别纠正一批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1.  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以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和契约管理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2.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明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为依托,依法对土地、水、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和权责,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健全监管体制。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森林、水、矿产资源和海域等自然资源。

  3.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以保障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核心,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成员界定、股权份额分配、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等工作,全面推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有序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产权的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4.  健全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平等保护机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各种隐性壁垒,公平市场准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二)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制度

  1.  健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规制度。完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对针对不同所有制类型制定的、不符合平等保护要求的,及时清理、废止,或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2.  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司法需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依法履行司法职能,惩治侵犯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欺行霸市的犯罪,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三)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1.  依法及时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相关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经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以群众来信来访为抓手,及时发现、剖析并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等涉及的不规范执法问题。

  2.  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行使和司法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错案冤案的发生。完善审判管理,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推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法律程序

  1.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慎重使用限制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2.  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实行清单管理,推动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涉案财物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

  (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1.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依法公正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2.  审慎处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的产权案件。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产权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等视为犯罪。对于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组成民刑综合合议庭,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涉及产权保护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相关案件裁判标准,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

  3.  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案件。

  (六)完善政府守信践诺体制机制

  1.  健全政府履约守诺制度。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制度,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依法办理涉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

  2.  强化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建立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政务失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失信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严肃失信责任追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七)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1.  完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制定修订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强化各区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补偿范围、方式和标准。依法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依法履行征收征用程序,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征地补偿严格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仍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2.  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严格审查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决定所符合的公共利益以及作出征收征用决定的权限与程序的合法性,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质、选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评估方法、评估内容的合理性。对于因财产征收征用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对被征收征用人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在全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专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强化对原创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依法遏制不正当竞争,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职能作用,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以及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犯罪,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

  2.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实时发布参考性案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地方性法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以知识产权类案为单元,制定赔偿标准,基本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过低问题。

  3.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明确知识产权侵权等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和使用方式,严格执行公示标准,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侵权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4.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完善侵权假冒商品举报奖励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维权绩效管理。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行动。到2020年,区域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基本完善,推动建立起京津冀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5.  搭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平台。以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为抓手,推动京津冀乃至北方知识产权在中心交易,不断扩大交易数量,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管理,推进转移转化。推广专利执行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引导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投资。到2020年,培育形成有较强运营能力的运营机构,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行顺畅,知识产权交易量大幅提高。

  (九)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1.  落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在国家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按照“不需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相关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的过渡性办法处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  积极探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3.  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业态。用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相关政策,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坚守风险底线,大力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投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

  4.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为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引导农户通过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开展经营主体利用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统筹推进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推进宝坻区和武清区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试点。

  5.  推进林权确权流转。完善林地承包合同,落实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实施林权流转,加强流转管理,做到自愿有偿、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林农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建立健全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的公益林林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小额免评估贷款等业务,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增长,增加林农财产收益。

  (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1.  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手段,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各种新媒体平台,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做好解读工作,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  完善产权相关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办法措施。设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全市统一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

  3.  建立中小企业产权纠纷援助机制。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法律服务机构,搭建并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辅导以及相关代理服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推动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中小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4.  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相关专家或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辅助性协调和帮助。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探索由中立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专业辅导。培育相关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和队伍,做好产权纠纷化解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我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相关工作。各区要建立由区委牵头,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级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工作小组要根据市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安排,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和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严格督促检查,推动任务实施。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工作小组牵头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主动担当,组织力量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密切沟通配合、主动对接衔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