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3.11.2015  20:35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扶持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繁荣发展出版物发行市场,根据《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我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从事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业务为主的零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实体书店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年营业额不低于40万元;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四)最近两年内按期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检,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记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实体书店及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和扶持:
  (一)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重大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包括标志性书城、大型书城和综合性书店等;
  (二)符合本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出版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三)发展连锁经营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底蕴,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提升区域及城市文化品位做出贡献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五)伴随城市规划建设进程需要提升改造的传统实体书店;
  (六)引领阅读风尚和潮流,对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文化项目和品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资助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
  (一)项目补助主要适用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用于现有网点提升改造及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特色的项目,以及具有示范性、导向性、影响力的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
  (二)奖励主要适用于长期坚守发行业阵地,为读者提供持续服务的书店,或具有“专”“精”“特”“新”特色的书店,以及引领全民阅读、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项目。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申报项目补助的,项目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符合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预算表;(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八)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将以上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
  申报奖励的,项目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三)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七)经营场所依据文件(含经营出版物的店堂面积)(复印件);(八)缴纳的税费凭据(复印件);(九)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将以上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
  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申报项目补助的,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重点审核出版物发行企业申报的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金额建议。
  申报奖励的,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指标因素综合评价考核,提出奖励额度。
  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与建议,按照扶持重点、好中选优和择优支持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报送项目决算报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成效。对未达到扶持规定要求的项目,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五年,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滨海旅游区域将建社区服务中心
项目计划2020年投用     从中新天津生态城获发改委
生态城厚植投资兴业土壤
出台一系列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举措发改委
马克思主义指引中国成功走上康庄大道
── 二论习近平总书记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