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立“国法”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能否成为制暴利剑?

28.08.2015  18:13

  新华网天津8月28日电(记者魏梦佳) 历经20年酝酿准备,社会各界长期呼吁,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终于在本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亮点,都让人眼前一亮。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能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暴,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筑起一道安全屏障,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受害者女性居多,反家暴存在三大难点

  “我和我老公恋爱谈了三四年,谈恋爱时他就有暴力,刚开始时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后来慢慢就变成打完自己接着打我耳光,很使劲推搡。现在结婚三个月,两次家庭暴力,身上已有青肿的痕迹了……”网友“马兰002”21日发帖倾诉说。

  全国妇联曾开展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据了解,从1995年我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首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以来,婚姻法、妇女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反家暴的内容。然而,长期以来,受多因素影响,反家暴在实际处置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难点一:家暴行为难被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犯罪事实。

  难点二: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在实际处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难点三:社会支持体系不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虽对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会团体等干预家暴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何种救助并未作出说明,导致各机构在帮助受害方时职责不清,而最常见的组织调解或批评教育的工作方法也缺乏震慑力。

  预防为主教惩结合,反家暴草案三大亮点

  面对近年来家暴案件多发态势与群众呼声,去年11月底,国务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草案。专家分析认为,草案制定切合反家暴中的难点,可操作性强,具有三大突出亮点。

  亮点一:确立反家暴“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将反家暴纳入业务培训。

  对此,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创始人、投身女性公益20多年的王行娟老人说,大部分遭遇家暴的妇女都希望能消除暴力,而并不是离婚,“首次将预防家暴的措施和责任写进草案,体现了立法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宗旨。

  亮点二: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反家暴中的责任,并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在各方应负责任中,草案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再也不能以“家务事”为由不理会家暴受害人的诉求。

  亮点三:首次设立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在法院审理中可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同时,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夯实立法,多方合力织就防暴安全网

  正在审议中的反家暴法草案让许多人对呼之欲出的中国反家暴法充满期待。有关专家认为,除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外,社会各方仍需明确责任,加强协作,联手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织就一张抵御暴力的安全网。

  一直关注妇女权益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荣华说,反家暴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社会进步和体制完善。全社会应注重宣传维权,改变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和陋习,要让妇女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不是等到发生严重家暴时才寻求保护。

  王行娟表示,反家暴最终被立法“具有历史性意义”,同时目前的草案还有仍需完善之处。例如,草案对家暴的界定中,仅明确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没有将“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经济控制”提出纳入。“根据我们接到的热线电话,20%的城市妇女在遭到身体暴力的同时还遭遇性暴力,农村比例高达近50%。法律应对被侵害方实施全面保护。

  她还认为,由于大部分家暴属轻微伤害,按照草案,公安机关对加害人通常是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如果施暴者不悔改再进行伤害也无实质性惩罚措施。如能规定对再次施暴者实施更严厉处罚,将起到震慑作用。据悉,目前南京部分地区已开展试点,对二次施暴者从重处罚,降低了发生二次家暴的比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指出,应将以暴制暴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写进反家暴法中,充分考虑加害人长期受暴情节。同时,扩大家暴事件中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将前配偶关系、同居关系等密切关系纳入。

  相关专家建议,为有效防治打击家暴行为,应统筹好社会力量,推动建立社会救治、多机构干预的网络。司法机关、妇联、居委会、各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及媒体等都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宣传家暴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加强对施暴者的心理矫治和辅导,营造健康平等、反对暴力的社会环境。(完)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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