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扶持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本市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本市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
根据《实施意见》,本市将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制定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领域。积极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特色优质民办中小学,引导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教育类培训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培训。
此外,本市将探索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对非营利性民办校给予政府补贴 -
天津13:38 27.12.2017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