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3.05.2015  20:4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15〕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5月8日

 

  市金融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行业结构,构建以政府支持为主的多元化担保机构体系

 

  (一)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财政或具有金融背景的国有企业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出资及具有国资背景的担保机构整合重组,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加大资本金投入,充分体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功能,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主力军作用。

 

  (二)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具有合理商业模式和专业经营团队的实体企业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坚持市场化运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服务、机制等优势,着力在特定行业、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模式,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差异化、综合化、全方位服务水平。

 

  (三)加快设立政府控股或参股的再担保机构。研究组建政府主导,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原则运行的再担保机构,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拓展再担保功能,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为各中小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分担,进一步增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承保代偿能力。

 

  (四)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支持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整合业务资源;支持资本金规模较大、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异地开展业务。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实力雄厚、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担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提升行业实力和担保规模。

 

  二、鼓励机构聚焦主业,支持创新机制提升担保效能

 

  (五)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坚持功能定位,完善经营模式,细分客户群体和市场需求,深耕细作,提升担保业务比重和资本金放大功效。

 

  (六)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创新。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轻资产、少资产的特点,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优化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探索采用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量身定制适应行业特性、符合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特色的创新性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防控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制度建设,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夯实反担保措施;强化信息化管理措施,自主选择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不断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加强人员管理,持续开展培训教育,防范道德风险。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分保、联保或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八)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多元化经营,合理收费。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拓展担保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各类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符合规定的投资以及与担保相关的咨询业务。政府出资或国有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采取低收费政策,收取的担保费用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九)规范担保客户保证金管理。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收取客户保证金。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和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并将相关制度报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开立客户保证金银行专户,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混用,不准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

 

  三、推动加强银担合作,构建平等互信合理双赢合作机制

 

  (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探索将银担合作情况与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挂钩,切实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推动银担双方构建安全互利的合作模式,建立稳定深入的合作关系,根据各自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

 

  (十一)推动扩大银担合作覆盖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合作担保机构范围,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内控管理、风险控制能力和规范程度,不得根据股权性质和资本金规模设定歧视性门槛,不断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

 

  (十二)鼓励合理优化银担合作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降低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

 

  (十三)支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承保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合理的银担风险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