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

01.08.2019  09:33

会议表决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审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等

  7月30日、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春华主持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世平、杨福刚、梁宝明、王小宁、李虹和秘书长贾凤山出席。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精神。

  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和说明。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上述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议分别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8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2018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8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会议分别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分别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个别市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  

  段春华在讲话时说,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来作出的重要贡献,对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在市委领导下,加强和改进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全面提升新时代我市人大工作水平。

  段春华指出,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目的是让法律制度牙齿真正“咬合”、发挥条例的刚性约束作用。要深化认识,按照市委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认真整改,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逐项研究,采取措施,落实到位。要持续用力,严格履行执法责任,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久久为功,确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段春华说,本次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的具体行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深化改革成果,落实法定责任,细化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提质、提速、提效。

  常务副市长马顺清,副市长金湘军、董家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宫鸣,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