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
中国水利网站2月12日讯(记者 赵新)日前,山东省政府批复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请示》,原则同意省水利厅提出的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
据省水利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利部工作安排和要求,山东省水利厅自2012年10月起,历时2年时间组织完成了全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对2006年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划》进行复核,划定全省地下水超采区,提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建议,编制完成《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并征求水利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明确了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其中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8368.23km2,严重超采区面积2064.94km2。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9373.8km2,禁采区面积1059.4km2。
方案同时明确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根据深层承压水特点及管理原则,深层承压水的开采即为超采,现状年深层承压水开采范围即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范围,总面积43408km2。
省政府对做好下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认真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政府通过强化节约用水、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等措施,逐步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保障地下水采补平衡。各地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年度地下水计划用水总量不得突破年度控制目标。
二是控制开采地下水,既要控制开采总量,防止开采总量超过区域控制目标,又要控制开采布局,防止局部超采。
三是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方案,通过强化节约用水、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等措施,逐步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修复地下水环境。
四是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目标考核,保障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区域地下水位不因为人为过度开采造成持续下降。要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考核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重要内容。
五是水利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超采区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对于当前未超采,但存在海水入侵潜在威胁的地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预防海水入侵的需要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报省水利厅审核备案后发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