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29.08.2017  01:21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山东省日前提出,各地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不具备条件的老旧居住区可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场所。

  据了解,到2020年,山东省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为此,山东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及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鼓励企事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培训中心、疗养院或休养机构转型用于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