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推动巡察工作在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扎实有效开展

02.06.2016  02:40

  5月30日,天津市委巡察工作推动会议召开,推动巡察工作在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扎实有效开展。市委副书记王东峰出席并讲话,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尹德明出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主持会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部分区县和部门先后探索开展了巡察工作。巡察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重点关注基层党组织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不严格,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等问题。通过巡察,一批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一批突出问题得到专项整治,一批监管制度得到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在探索推进中收到了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建立健全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明确政治定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党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深化政治巡察,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突出巡察重点。要结合各区县各部门和基层实际,牢牢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通过延伸、下沉巡察触角,重点巡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作风、纪律、腐败、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了解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重点发现欺压群众、吃拿卡要等违反群众纪律问题,以及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权钱交易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创新巡察方法。要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巡察方式。借鉴和灵活运用个别谈话、接受来信来电来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巡视方法,积极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新手段新办法。注重巡视与巡察相结合,探索工作规律,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效果。强化成果运用。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建立工作台账;对巡察反馈意见,要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账销号、逐项落实;对巡察整改落实、移交办理等情况,要通过下发交办函、督办函等方式及时推进。对巡察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巡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统筹谋划,依纪依规、持续深入开展巡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天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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