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探索巡察监督工作新方法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10.08.2015  14:3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专题学习研讨班精神,推动“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和平区委讨论通过了《关于推进纪检监察组织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对配齐配强党委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力量、调整区级机关纪工委监管范围作出新的规定,重点针对党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缺失、纪检干部配备力量不足、同级监督“不便”、监督覆盖不到位等问题,明确了具体措施,即在区纪委增设2个巡察组,在相关单位开展巡察监督。

  巡察组工作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两种方式。常规巡察主要是每年对区属22个党组及相关单位进行全面巡察,加强日常监管。专项巡察是针对某一阶段重点工作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报经区委同意后,对区属部门开展巡察。

  巡察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文件资料、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针对四方面内容开展监督: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着力发现“两个责任”落实是否到位,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二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三是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五个必须”要求,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四是在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8月3日,区纪委召开工作会议,对今年巡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此次巡察由区纪委2名副书记带队,集中5个月时间对区属22个单位进行一次全覆盖常规巡察。本轮巡察结束后,区纪委将汇总巡察情况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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