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的十大创新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涵盖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巡视对象范围、巡视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主要创新内容有以下10个方面:
1.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内涵丰富,指导性强,是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发挥反腐利剑作用的重要保障。《条例》在“总则”中强调“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并将中央关于巡视定位、巡视内容、巡视方式、成果运用、制度机制等方面具体要求,分别体现在相关条文中,使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在《条例》这一党内法规层面得到了有力保证。
2.明确巡视全覆盖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既是对巡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出的新部署,也是对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巡视工作明确的硬任务。《条例》按照巡视全覆盖要求,在“总则”中将“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作为巡视工作总的目标和任务;在原《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并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也作出相应修改。同时,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这样就实现了巡视监督没有禁区、不留空白。
3.突出巡视工作主体责任。
王岐山同志强调,做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加强巡视工作,根上还是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是不是重视巡视工作,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为进一步推动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运用巡视成果等作出具体规定。
4.理顺巡视工作领导体制。
党章规定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开展巡视。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工作的关系,《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形成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区市分级负责、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这是对巡视工作领导体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形成巡视工作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5.规范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
原《条例》对巡视机构设置作出原则规定。随着巡视实践的深入发展,省区市党委巡视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职能发挥不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和制约了巡视监督效果的发挥。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强调“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二是强化了巡视办的地位和职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三是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6.围绕党的纪律深化监督内容。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巡视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必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严格用纪律衡量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条例》据此对巡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一是在总体要求上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在具体监督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六大纪律”与“四个着力”相结合的表述方式。这样规定,有利于推动巡视工作聚焦主责主业,更好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同时也与正在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
7.提出专项巡视要求。
开展专项巡视是巡视工作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积极探索开展专项巡视,立足专项特点,突出专项重点,巡视节奏不断加快,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为下一步全面推开专项巡视提供了法规依据。
8.创新巡视工作方式。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既要求巡视工作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又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确保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条例》专设“工作方式和权限”一章,在工作方式上,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一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3种方式;二是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走访调研、商请协助等3种方式作出重大修改,将巡视信访受理对象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至“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将“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改为“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将“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改为“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三是增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作为授权性兜底条款,为实践创新留出空间。在工作权限上,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要求巡视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9.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严肃性和生命力。中央对巡视成果运用高度重视,强调善用巡视成果,加强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推动巡视成果得到有效运用,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巡视成果运用各环节的要求。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改进巡视反馈,规定“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加强分类处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强化巡视整改,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巡视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规定了巡视办会同巡视组督促整改落实工作的职责。
10.严肃责任追究。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为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条例》细化了4类主体的责任要求,列出“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对象和方式等,形成了完整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一是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巡视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规定“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以及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合责任,对干扰、阻挠、妨碍巡视工作的行为进行追责。(条例修订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