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农民工可入工会

29.05.2015  11:18
北京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    将为职工维权提供更完善保障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怎么缴纳、怎么调整?劳模推荐谁?国企和事业单位如何裁员、分流职工?今后,这些可能都得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议案。修订草案对2002年修订的现行办法进行了二十四处修改,包括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修改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对原办法章节修改二十四处
  按照目前全市法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已建工会组织28.4万个,建会率为62.76%,会员629.3万人,职工入会率64.1%。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现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2年修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会组织依法履职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维权渠道和维权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对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方面重视不够,工会和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困难;有一些企业存在干涉和限制企业工会依法履职,以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少缴、拖延或拒缴工会经费,影响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
  在新形势下规范工会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立法重新界定工会、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此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共收集各方反馈意见163条,根据各方意见,对修订草案稿修改完善,数易其稿。
  修订草案保持了原办法中的章节体系,共七章六十九条,作了二十四处修改。
  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将有法规依据
  此次,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其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
  袁芳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大量原本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进入城市加入到工人队伍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在取得工资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各种投资收益,部分职工股东直接参与企业股权分配。
  原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会员入会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完全符合当前职工发展的现实状况。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将原条款修改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明确上级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的职责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基层职工组建工会、开展工作的职责。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人员和物质支持来推动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即可协商
  对职工维权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增强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保护力度。为解决实际中存在的协商不平等、企业推诿协商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扩大了平等协商的范围,在列举具体事项之外,增加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即可进行平等协商的条款。
  裁员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代会说明
  修订草案细化了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维权的组织在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裁员意见说明方式、提出劳动处理建议、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程序,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细化了各方职责。
  规定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规定,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修改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新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规定,修改了需经其审议通过的事项。
  修订草案中规定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