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吉林为建设单位套上十道“紧箍”
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分包工程,不得指定工程所需材料,禁止抬高投标门槛,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日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十项规定(试行)》),要求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依据《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安排部署,《十项规定》为规范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的市场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对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发包应采取施工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分包工程。
规范招标文件设置条件。禁止建设单位抬高投标门槛,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投标条件。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能够承担的工程,禁止强制要求一级资质企业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承担。对于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建造师等级的投标人,在评标时不得予以加分。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竞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国有投资项目不得将带资(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
严格控制“甲供材”行为。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工程所需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对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供应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但可以对材料质量、设备的规格及型号等提出要求,由“甲供材”变为“甲控材”。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甲供材”,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企业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规范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要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审批手续。要依法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应将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存入专用账户,并督促施工企业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筑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
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相关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分别为20天(500万元以下)、3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45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和60天(500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协调财政评审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按规定时限完成结算,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
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建设单位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准确认定,严肃查处。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建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