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3.09.2018  17:13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按照《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实施细则》对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性质、定价形式和程序、退费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寄宿制幼儿园可收取住宿费。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等费用。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幼儿园合理收费,有效保障幼儿家庭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幼儿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