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执行零差率后价格调整文件的通知

15.12.2016  18:35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结核病控制中心:
      为保证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统一性,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执行零差率后价格调整文件的复函》(津发改价综〔2016〕1094号),经研究决定,我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市结核病控制中心可参照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90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1045号)、《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475号)4个文件,参照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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