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立市县巡察制度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05.05.2016  04:33

近日,山西省委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巡察制度的意见》,并选择晋城、临汾两市及所辖县(市、区)率先推进。建立市县巡察制度,强化全省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突出政治定位。将巡察工作作为巡视工作的延伸和拓展,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围绕增强“四个意识”,联系“四个全面”,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大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坚持依规治党要求,强化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剑指问题、倒逼改革。

明确任务要求。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党委分级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委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与监督相一致并压茬推进的要求,确定市县巡察监督职责,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市县党委分别巡察所管理的党组织,市巡察到县,县巡察到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沉一级或一沉到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把握基层特点,坚持边巡察边移交边整改。

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党委参照省委巡视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巡察机构。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党委巡察组。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巡视联络工作、巡察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对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巡视联络、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市县党委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具体巡察任务。

强化组织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现省市县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市县党委严格落实巡察工作责任,及时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委巡视办备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县(市、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等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山西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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