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联查政策问答

09.07.2015  18:34

  今年5月12日,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为依托,将全市市场主体划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风险类别,其中在信用风险类别为“良好”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由各相关行政机关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检查。
  
  问:为什么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


  答: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信用信息的汇集与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内容。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体系中,信用风险分类在其中起到承前启后连接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说,信用风险分类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信用风险分类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有助于落实“宽进严管”方针,有助于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和类别有哪些?


  答:根据本市市场主体监管现状,结合国务院相关部委的规章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与罚没合计,以及市场主体接受各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信息等信用信息状况,将市场主体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这四个类别,分别表示市场主体无不良信用信息、有轻微失信行为、有较严重违法行为和有严重违法行为。


  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与信用评级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评价或分类主体不同。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对企业作出的评价。而信用风险分类是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对各行政机关归集与公示的信用信息进行比对,对市场主体做出的分类。二是风险的内容不同时。信用评级的结论是对一个企业违约风险、偿债能力风险的一种评价。信用风险分类则是对一个企业违法风险的一种概括。三是两者的运作模式不同。信用评级主要是面对特定对象有偿服务的市场行为。信用风险分类是面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共服务。但两者都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通过客观呈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促进信息对称、降低交易风险,从不同角度对市场主体起到信用约束的作用。


  问:社会公众如何查询市场主体的风险分类情况?


  答:社会公众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tjxy.gov.cn )查询到本市市场主体的风险分类情况。在查询框内输入市场主体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市场主体名称的关键字,再输入验证码,即可进入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页面。在企业名称的右侧有信用风险分类字样。“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通过绿、黄、红、黑不同颜色区分标注,可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对市场主体有何影响?


  答:市场主体被分类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警示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还将通过跨部门的信用约束机制,对市场主体申请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依法进行限制。


  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能否进行信用修复?


  答:市场主体可通过自然修复与主动修复两个渠道进行信用修复。自然修复是指由于分类依据的变化而导致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的变化。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是信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行政处罚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每类信息都有法定的公示期限。随之公示期限届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也自动随之调整。主动修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市场主体对业绩情况信息中不良信息的对应事由进行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经行政机关核查做出移出决定等情形的,经市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再作为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的依据。市场主体可以据此提前恢复为“良好”级别。对于“失信”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最高只能调整为“警示”级别。


  问:为什么要开展随机联查?


  答:随机联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推进政府监管模式创新、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发挥“一个部门管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推动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对于增强监管效能,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具有创新性意义。


  问:随机联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随机联查是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实施“双随机、一表共享、联合检查、结果公示”的监管措施。


  问:随机联查如何体现客观公正?


  答:为切实保障执法的客观公正,随机联查确立了“双随机”的抽查机制。一是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企业。在抽取企业名单的过程中,用监督检查项目对应企业国民经济分类码,设计了随机抽取的软件,以保证抽取活动的规范性。同时被检查企业条件,均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据,标准统一,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二是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通过行政区划与所属机关码与监督检查项目的对应关系,按照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进行随机抽取,以避免在监督检查过程的人情因素和偏见因素。


  问:随机联查如何杜绝随意执法?


  答:与随机联查制度同步归集编制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目录”。这个目录中包括的都是各行政机关的日常检查项目,当前包括36个行政机关的190个监督检查项目,524个检查子项。工作中,在抽取被检查企业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按照“一企一表”的原则,形成《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检查项目记录表》并据此检查,也就是 “一表共享”,以杜绝随意执法和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问:随机联查如何实现联合检查?


  答:随机联查,由市和各区县政府领导,市市场监管委总牵头,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区县相应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协同各相关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具体实施。操作流程:市市场监管委统一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交各市级行政机关并发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将名单通报区县有关行政机关。市和各区县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项目目录》从被抽取的企业名单中确定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并随机抽取参加联合检查的执法人员。这三个内容确定后,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并由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检查时间表、建立联合检查小组,推动检查工作的落实。


  问:随机联查发现问题有何后果?


  答:联合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对于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结果,要记入企业的业绩情况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检查结果,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记入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上述信息均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问:随机联查如何减轻企业负担?


  答:随机联查机制设计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够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组,实现一次多查。一方面,通过联查替代一部分日常检查,降低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检查频次。另一方面,通过联查,集中对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性的检查,避免多部门重复上门,减少多头检查。与此同时,设置较低的抽取比例,在体现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使得被抽取的企业从概率上,只要保持“良好”的分类状态,在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再被抽到,从而,也实现了“无事不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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