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建立了横跨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大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自3月1日起,率先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现对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一是融合三大监管领域,制定惩戒措施目录。以国家工商总局联合38部门下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国家税务总局联合21部门下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中央文明办联合8部门下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为基础,全面梳理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执行的500余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汇集涉及17个职能机构的72项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了《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该《目录》包括信息产生机构、信息产生条件、限制惩戒机构、限制惩戒措施、法律依据等内容,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二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细化惩戒措施。将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分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两种监管手段。协同监管定义为多部门配合实施的加强监管处罚的措施,包括协同执法、加强监管、吊销许可证照、列入各项黑名单等;联合惩戒定义为各执法机构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相应限制的措施,包括限制申请证照、限制任职、限制荣誉评价和取得等,通过细化惩戒措施,使各个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联合关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系统,实现对失信市场主体广泛、长效的监管与惩戒。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流程。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明确信息产生机构和惩戒措施实施机构两大责任主体,细化各职能机构分工,确定信息流转流程、监管和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目录管理和使用等内容,建立了从违法违规信息产生到各职能机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完整工作机制。
四是扩展实施领域,推动全市跨部门联合惩戒。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场监管委正以委内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为基础,联合市发改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社保局、天津海关、市金融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九个市级行政机关,共同梳理《天津市失信市场主体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建立机制、设计制度,争取尽快取得可复制经验,向其他行政监管部门扩展,实现全市范围的跨部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