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天津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方案

22.07.2016  22:16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按照“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思路,结合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际,日前,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方案。


  通过“双推进”,实现“双落实”。同时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执行《办法》规范提升,做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双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水平,实现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双落实”。到2017年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成快检中心(快检室)并能够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此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自7月下旬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7月下旬至2016年9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市食品药品大检查和2015年以来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充实、完善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档案信息,分析各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特点,据此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方案,并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同时,认真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3号)的部署要求,做好对内对外的《办法》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自查自纠组织工作,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所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要对照《办法》和工作方案要求逐条对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梳理,列出自查中发现的自身存在的问题清单。同时,按照边自查、边纠正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为集中规范阶段,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集中规范行动,对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逐条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2017年10月为培树典型阶段,2017年全市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示范市场(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市场)建设,力求通过引导、鼓励管理示范市场建设,引导、促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积极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形成部门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组织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积极参与管理示范市场建设活动,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提升辖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水平;2017年11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市场监管委将组成督查组对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和《方案》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对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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