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

24.05.2016  11: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
批"改革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

        "四个一批"改革的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促
进我市国有经济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出清一批空壳企业
  (一)建立企业"销壳"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破产"销壳",进
一步简化注销程序,缩短注销时限。在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终
结后,对已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税务部门办结税务
登记注销手续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对未换发"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办理工商
登记注销手续。对部分股东失联的企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即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对2004年7月以前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依法办理注
销登记。对通过清算注销、依法破产方式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
资产不足的给予每户50%、最高10万元的清算费用补贴。
  (二)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企业依法清偿各项债务并按
照法定程序注销后,原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移交市属集团统筹
使用,可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不
变。企业盘活土地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返还市
属集团,统筹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三)支持企业整合利用房产资源。企业依法清偿各项债务
并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后,原有房产在本市国资系统内部整合或对
外转让所得用于内部职工安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其整合、
转让所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支持出让一批低效企业
  (四)提高产权转让效率。支持开展产权转让财务审计、资
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带来的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等涉税事项,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对于确需缴纳税
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
额补助。
  (五)拓宽职工分流安置渠道。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出让低
效企业的职工,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
补贴;原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可以进入市管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经劳动鉴定委
员会鉴定为1至6级工伤致残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相关政策;

在册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
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按规定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最多可
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大职工安置补贴力度。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自身资
产变现所得,由其出资人统筹管理,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原企业
转让后,应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股
权转让收益、自身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职工分流安置费用
的,给予企业每人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和5000
元安置职工费用补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
街道、社区申请社会救助,各项救助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和分
担比例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注销出清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三、支持混改一批潜力企业
  (七)减免非现金资产增值相关税费。对在并购重组、股权
(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无偿划转、房地产变更登记
等过程中,由于资产划入、资产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等行
为涉及的资产增值、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等非现金资产增值,

减免相关税费。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
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四、支持上市一批优势企业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
股改)、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对完成股改的中小企业,市
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拟在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
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
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
性补助300万元;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
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九)减免股改企业税费。对企业改制重组发生的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股改企业与其他居民
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
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十)加强对股改上市企业的服务。积极开展上市、挂牌的
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绿色通
道证"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
问题。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后备企业提供股权
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十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
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等问题,市
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一企一策"、有
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对于企业历史股权变动存在的审计、评
估、进场等遗留问题,由市金融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
关部门依法研究提出意见,由市国资委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
件,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五、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十二)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
项目,给予100至300万元资助;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
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
的,给予平均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
展大型科技仪器共享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或补贴。研究开
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进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试行国有企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企业对科
技研发、创新资源收购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
)和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费用、创新平台
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企业推广应用新的管理方法,并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
新成果奖的,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过上一年
的增量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
平台和高级人才职位打包寻访服务平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
新人才每人资助100万元。对企业研发平台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
、两院院士的,每引进1人给予该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对
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该研发
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进两院院士或"863"计划、"973"计划
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并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带动
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
资助100万元。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启动工程技术领域
授衔专家选拔和技能大师培养计划。实施企业技术骨干人员双序
列晋升渠道,在行政管理序列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序
列,薪酬待遇相互比照。
  (十四)支持企业职工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
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建设众创空间,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
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并减免房地产税
。企业整合房地产资源创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发展楼宇经济,
装修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购置设备
支出按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重
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国有企
业职工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劳动关系。
  (十五)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
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
、关闭撤销、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和所办医疗、教育
、社区、消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
管理,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脱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负责。
  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将上述支持政策
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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