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多举措推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
天津北方网讯: 去年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是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规,对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市民政局以此为契机,按照《办法》提出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工作方针,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开展急难救助,推动窗口建设,加强规范管理,夯实基层能力等措施,扎实有效的推动《办法》贯彻落实,编密织牢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创新
本市建立了由分管市长为总召集人,民政、公安、人力社保、工商、税务、房管等2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天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在此制度的带动下,各区县相继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全市16个区县均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市、区两级社会救助新格局。
市民政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2015年春节救助慰问活动之前,及时牵头启动协调机制,针对以往出现的救助交叉、重复和遗漏等现象,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一套“一口上下、相互衔接、统筹救助、统一标准”慰问救助方案,确保将有限的救助资源用到最困难的人身上。
完善政策保障基本生活
2014年,市民政局调整完善了一系列惠民政策,使困难群众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得到了全方位保障,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市民政局连续第9年提高了社会救助标准。2014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调整为640元和44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调整为6960元,特困救助标准和范围也进行了同步调整。针对物价上涨给农村困难群众带来的实际影响,本市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补助标准的确定比例参照城市68.8%执行, 11.4万名农村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同时,加大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规定困难群众住院看病费用,在医保统筹、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可享受大病救助,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健全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出台《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针对五类人员发生的10种不同困难情况,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得到临时救助,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救急难试点解决突发事件
去年6月,市民政局全面启动“救急难”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的思路,全力推进工作开展。根据老城区、新型城镇区、传统农业县三类情况,确定河西、津南、宁河为市级试点单位。在区级层面,确定了67个街乡镇为试点单位。制定下发了《试点方案》,规范了条件范围,明确了目标任务,细化了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限。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出3类突发事件、5项意外伤害、27种重病“救急难”事项,按照不低于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三个档次划分了救助标准。同时,为鼓励困难群众分散风险,对“救急难”事项发生前自行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适当给予补贴。
建立起一支由居委会主任、社会工作者、网格员、楼门院长等社会力量组成的急难情况主动发现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通过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3.5万名因突发事故、罹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实施救助。
“一门受理”提高救助效率
去年,市民政局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建立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全市235个街乡镇政务大厅、服务大厅,建立起“一站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受理政策咨询和困难群众求助申请,让求助群众进“一个门”办所有事。制定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全面推行“转介”和“首问负责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了救助受理、办理、分办、转办程序,明确了办理时限,加强过程跟踪。规定在第一时间接到对象诉求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并负责协调和监督办理结果,对推诿不办或超过办结时限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规范管理促进公平公正
本市加强了低保规范化管理,全力打造了“阳光低保”。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通知》,有效防止和遏制了“索、拿、卡、要”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下发了《天津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对与经办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救助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备案,全部入户调查,实行回避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问题。集中开展了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情况进行复核。
提升能力夯实救助基础
市民政局把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作为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配强了工作人员,保障了工作经费。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区县民政部门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按照区级800:1、街乡镇200:1的比例落实好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开展低保工作经费和补充配备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设置九项重点考核内容、39项评分细则、五类考核方式、三类考核等级为考核标准,促使基层经办能力落到实处。据统计,全市16个区县通过增设机构、事业单位调整合并、加挂牌子等途径均成立起“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落实区级工作人员167名,街级工作人员916名,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一名低保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