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09.2015 18:16
本文来源: 纪检监察局
日前,本市印发了《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有效解决专项资金过多、交叉重复申报、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风险漏洞等问题,以压缩专项支出,整合资金规模,提高资金效益。该《办法》目前已进入正式施行阶段。
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拨付申请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人表示,项目专项资金不是“唐僧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支出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要进行严格论证评审。《办法》明确了设立专项要求,今后将依法依规设立专项,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所有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监管体系,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定期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科学有效。《办法》最突出的一点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据申报指南和要求申报项目,财政和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主体责任”。本市还将健全项目评审专家库和第三方评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审计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记者:岳付玉 通讯员:曲明)
本文来源: 纪检监察局
21.09.201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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