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关于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执法水平,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推进农业依法行政,2015年我委继续组织开展了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单位按照市农委的统一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共报送18卷参评案卷。其中:动物防检疫5卷、兽药1卷、农药4卷、种子2卷、渔政3卷、农机3卷。参评案卷报送后,先由有关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初审,在此基础上,市农委法规处对参评案卷逐一进行了复核,共评选出优秀案卷5卷(详见附件)。从评查情况看,全市农业执法机关制作案卷的整体水平有所提升,无论是办案程序、证据收集,还是文书规范、案卷归档都有明显进步。评选出的优秀案卷具备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收集证据确凿充分、办案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条准确完整、处罚决定说理性较强和文书用语规范等特点,特别是在调查取证阶段收集证据更加规范全面,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较强的执法技能。
二、主要问题
通过案卷评查,也发现我市部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分;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认定为单位或其他组织;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认定为个人;没有认真收集和核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致使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前后矛盾。
二是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较为单薄,缺乏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涉案物品的标签、现场照片和影像、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销货物票证等证据收集不全;证据材料没有注明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和证据提供人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仅凭当事人自认,执法机关没有如实核对计算;有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个别案卷中出现的证据与案件无关,没有任何证明力;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力较弱。
三是法律适用不准确。引用法律法规的名称没有引用全称或适用法律法规名称错误;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漏掉相关条款或适用了无关条款或将罚则中的处罚条款作为禁止性规定而援引;引用法条没有引用原文并明确到款、项或款、项称谓混淆不分;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在案卷中没有说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形。
四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依法选择使用,告知书作出不到三天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规范;对涉案物品没有依法予以没收或不能没收而予以没收。
五是文书制作不规范。外部文书页首应当标注执法机关全称而未标注;复议机关告知不准确或不全面;未按规范制作文书,归档顺序混乱、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案由填写不规范,没有使用法条原文表述;有的文书制作不严谨,逻辑性不强,文字表达水平不高,语句不通顺;有的文书编排混乱,出现重复打印、错别字、涂改等现象。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理由的描述,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
三、工作要求
一要积极落实整改。各单位要结合此次评查情况,组织执法人员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推动农业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要规范案卷制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全面、合法收集涉案证据材料,提高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
三要提高执法能力。各单位要加大对本单位(本执法类别)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执法技能演练、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重点培训调查取证技能、法律条款适用等内容,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促进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2015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2015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关于黎翠华经营鸭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推荐部门: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经办单位: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石磊、王海斌、刘俊生
2.关于李刚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推荐部门:市农委农机办、北辰区农委
经办单位:北辰区农业经济委员会
办案人员:刘连生、王丽、王睿
3.关于天津市金鑫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巡天2008”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案
推荐部门:宁河县农委
经办单位:宁河县农业局
办案人员:董少国、张坤、秦学英
4.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推荐部门:市农委水产办
经办单位: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办案人员:田野、戴建
5.关于张来发销售劣质农药案
推荐部门:津南区农委
经办单位: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
办案人员:张留江、宋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