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函〔2015〕530号)要求,为加强对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监管,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不断繁荣我市出版物市场。现将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
二、年度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批发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企业)。
三、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5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15年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四、核验报送材料
(一)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四)经营场所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
(五)有连锁门店的企业应报送最新连锁门店备案表;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批发企业须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www.gapp.gov.cn)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号;
(七)许可证已到期的单位,应提交原许可证正、副本;
(八)其他有关材料。
五、年度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国家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市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市出版局批准。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年度核验程序
(一)各发行单位须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入“办事服务→申报便捷通道→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填报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各发行单位需持报送的核验材料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在3月25日前到市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三)如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先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再进行年度核验。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有丢失,应登报声明作废。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七、年度核验要求
(一)各发行单位要充分认识年度核验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上述年度核验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及网上填报工作,准备好年度核验材料。
(二)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准确详实地填写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本单位基本信息,不得缺项、漏项。
(三)报送材料均为A4纸打印,不得手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年度核验联系方式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市出版局217室
联 系 人:张贯华、张淑萍、李艳玲
联系电话:28307512
天津发行行业QQ群:232573031
附件:1.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填表说明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