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开展天津市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为做好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坚持向基层一线、企业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重点支持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申报。对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推荐条件,对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
(二) 坚持以用为本,加强人才、项目有机结合。推荐人选要符合用人单位的发展需求,用人单位要在人才培养、使用和支持方面承诺落实支撑保障条件。人选优先从重大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以及科技小巨人重点培育领军企业中推荐产生,形成有效的人才梯队和共同支持的工作格局。
(三) 坚持好中选优,确保推荐质量。推荐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将人选的科研诚信、业绩贡献和发展潜力,作为人才遴选的主要条件,切实把好推荐质量关。
二、推荐条件
根据推进计划各项任务的不同特点,入选对象分别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推荐。
(一)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年入选20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
——表现出较强的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
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已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人选,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可优先推荐。已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人选不再纳入此计划推荐范围。
(二)青年科技优秀人才
青年科技优秀人才每年入选40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在科技金融、科技文化、科技中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普及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内外较高水平荣誉称号,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
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已获得国家青年科学基金、天津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每年入选40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创办的企业在天津市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1年以上,10年以内 (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科技特派员项目负责人和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可优先推荐。已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不再纳入此计划推荐范围。
三、推荐渠道和名额分配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优秀人才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推荐,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8)。
四、支持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推进计划入选人才,择优向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天津市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和依托单位要结合现有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在承担科研任务、提供保障条件、加大激励力度等方面对入选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三)在天津市科技计划实施和创新体系建设中,突出对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对推进计划入选对象在科技立项、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受申请指标限制,可直接申报。
(四)及时总结推广在推进计划实施过程中创造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入选对象的突出业绩和典型事迹宣传,为强化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选,并对拟推荐对象在其依托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公示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日,推荐单位留存公示证明材料)。没有获得分配名额的单位,统一经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二)同一申报对象仅限申报一项计划,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参与推荐。
(三)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要按照形式审查表的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见附件4、5、6)。
(四)报送材料清单
纸质材料:正式申报材料一份(经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电子材料(U盘拷贝):正式申报材料(WORD格式,详见附件1、2、3)、申报情况汇总表(EXCEL格式,详见附件7)。
(五)报送时间: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请于2015年6月16日报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请于2015年6月17日报送。仅接受推荐单位联系人统一报送材料,不受理依托单位或个人单独报送。
(六)报送地址: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杨帅 田海燕。
电话:022-58792801。
传真:022-587927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天津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董怡 022-58832856。
附件:1.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荐表
2. 青年科技优秀人才推荐表
3.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表
4.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荐材料形式审查表
5. 青年科技优秀人才推荐材料形式审查表
6.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材料形式审查表
7. 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情况汇总表
8. 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各单位推荐限额表
9.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单位联系人一览表(区县)
10. 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
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