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新闻出版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开展2014年度天津市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企业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各类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4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核验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为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6日。
三、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核验方式
本年度印刷企业核验工作采取网上填报及材料报送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我局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各区县负责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印打印类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12月下旬,我局召开全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年度核验工作。各区县适时召开辖区内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会议。
(二)各印刷企业均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填报年度核验相关数据及材料,网址: http://test.wokoo.com/xwcbj (密码111111)。区县新闻出版局对各企业的网上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三)各印刷企业对网络系统通过确认后的核验数据材料进行下载(纸介质)上报区县新闻出版局。区县审批的印刷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网络下载的年度核验数据材料(纸介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后,连同《天津市印刷企业责任书》《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并报送至区县新闻出版局年度核验管理部门。各区县负责对区管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并对合格企业加盖年度核验章。
五、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真实填写有关数据。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13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及全区印刷企业汇总表报送我局印刷发行管理处,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纸介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工作总结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的基本状况,对全区(县)各项指标增减幅度超过10%的要给予说明;3.当地规模以上(销售收人5000万元)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6.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7.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我局将对各区县开展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区县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对区县年度考核依据。在开展2014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我局印刷发行管理处联系。
(三)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印刷行业动态,请各区县务必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上报今年各区县新批、变更企业情况。从2015年开始,每月5日前上报区县上月新发生的新批、变更单位情况(电子版一份),以便加强行业监管。
(四)各区县年度核验要严格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收取年度核验费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