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印刷企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3号)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天津市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企业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含数字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核验时间
2016年2月1日至3月11日。
三、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核验方式及步骤
本年度印刷企业核验工作采取网上填报及材料报送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网上填报。各印刷企业均需在2016年3 月11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填报核验相关数据及材料,网址:http://test.wokoo.com/xwcbj(密码111111)。
(二)我局对各企业的网上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印刷企业带齐报送资料于3月11日之前到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办理许可证核验手续,审验合格的加盖核验合格印标。
五、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3份。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1份。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市出版局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市出版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依据总局通知规定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宏勤、张淑萍、李艳玲
联系电话(传真):28307512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
邮编:30021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