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3〕6号)、《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13〕35号)文件精神,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保证会计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5年度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企业单位应重点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会计法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选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新修订的会计政策。另外,对于企业内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出台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等要结合单位自身业务予以重点关注。各级财政部门、各继续教育机构、各单位要将管理会计相关知识纳入继续教育必修内容,重视加强对管理会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予以重点推进。对于首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也要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必修内容。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选择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类。
1.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6),《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等。
2.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
3.财务管理:企业投融资管理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等。
4.专题培训: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会计实务操作及财务软件演练、纳税筹划与办税实务操作等。
(二)行政事业类。
1. 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2. 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3. 资产管理制度:《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等。
4. 内控制度及其他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规定。
(三)综合类。
1. 管理会计: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系列解读、“中国管理会计系列讲座”及领导讲话、管理会计理论、实务案例讲解等。
2. 法律法规:《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税种法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3. 专题培训: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与职场礼仪、会计文化与职业生涯规划、会计专业英语、实务操作等。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直接负责管理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和远程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财务处长等的继续教育培训;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承办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培训。我市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将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我市2015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推荐教材,也可以由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结合培训内容和特色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材料。
(四)机构管理。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考核、排名并在“天津会计”网站( www.tjkj.gov.cn )上公布。会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培训单位的培训。
(五)培训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健全培训设施、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学分管理。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
1.参加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面授及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3.参加本市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6.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7.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二)登记确认。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5日内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前到市财政局备案,在组织培训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统一由财政部门在天津会计管理电子平台予以确认,不再打印粘贴继续教育条码。会计人员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站( www.tjkj.gov.cn )的“从业信息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到相关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1)参加2015年度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可折算为24学分(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2)参加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3)参加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凭合格证或由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科成绩单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登记)。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或学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一次性确认学制年度内每年24学分(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登记)。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5)参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可折算为24学分(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登记)。
(6)独立承担财政部、市财政局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于2015年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7)2015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报刊原件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8)2015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出版书籍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三)其他事项。
1. 在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2015年度继续教育。
2. 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2015年年底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2015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应当完成2015年继续教育后办理调转手续。
3. 外省市持证人员因到本市居住或者工作,在2015年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本市的,可不参加2015年继续教育。
4.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2015年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以后年度以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补参加继续教育。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会计信息发布渠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具体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和机构必须按要求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杜绝只收费不培训或人为减少继续教育学时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继续教育的行为,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管和考核,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学时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予以公示,并取消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以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确认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名单、在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可在“天津会计”网站( www.tjkj.gov.cn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栏目查询。
2015年2月6日
津财会〔2015〕9号